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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近几年在主流媒体播报过的几例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配偶签证申请失败的故事。真实相爱的人,甚至已经结婚和有小孩的家庭因为签证原因最终不能共同在新西兰生活,不禁让人唏嘘。这足以说明配偶申请的门槛是存在的。
“配偶关系”的基本审核条件
配偶移民的核心审核条件说起来非常简单,即是:
申请人和担保人在以真实和稳定的关系居住在一起 (‘Living Together in a Genuine and Stable Relationship’)。
这样的条件看起来非常简单, 但却带有主观判断的色彩,对于不熟悉移民局审核惯例和证据要求的申请人来讲,其涵盖的内容可能越难把握。我们有些客户会说,反正我们的关系是真实的, 不信你来查。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举证责任在于我们申请人这一方。我们需要有真实的, 充分,完善的客观证据材料去支持签证官做下判断。
配偶关系 = 真实+稳定+居住在一起
1.
在新西兰所承认的配偶关系里是不一定非要婚姻关系的。例如, “事实婚姻“是可承认的配偶关系中的一种形式。当然同时,具备婚姻关系也不一定就满足移民局所做出的配偶关系的定义。
此外,仅仅的“男朋友/女朋友关系”显然达不到“配偶关系”的审核门槛。更多的我们需要体现两人要有维持长期恋爱/婚姻关系的的愿望和打算,当然,这个关系也必须是排他性的。
2.
“居住在一起”是指申请人和担保人生活在在同一居所。其定义里包含的意思是不能各自有各自的家,不能只是在假期的时候住在一起,不能只是房客关系等。这基本上是一个硬性条件。如果在较长的同居过程中有相对较短的时段是分开的,申请人需要向移民局提供造成短暂分离的原因以及在这期间两人仍然维持着紧密联系的证据。
什么样的配偶关系材料是充分和完善的?
试想下,签证官对我们的申请人和担保配偶素未谋面, 如何能向他们证明两人是处于真实和稳定的配偶关系中的?我们的工作就在于协助我们的客户准备和组织这样的材料,让签证官的脑海中能呈现出一个关于他们恋爱故事和真实生活状态的立体画面。充满了生活细节性的材料也是证明关系真实性的最有力证据。同时,这样也减少了签证官进一步的调查工作,审批过程自然会更加顺利和快速。
通常, 移民局希望在一个”Decision – Ready“的申请材料里看到这些内容:
Ø 配偶关系的发展历史:从相识相知到相恋的这一过程,从亲密感加强再到双方关系变得稳定。不要忘记,配偶关系-这一长期的婚恋关系,本身是建立在充沛的情感关系之上的。因此,情感和情绪上的依恋是我们在向移民局展现真实配偶关系这一点上最不能忽视的一个部分
Ø 配偶关系时间线的梳理 – 罗列出配偶关系中的高光时刻和重大事件
Ø 显示共同居住地址的材料。经常能听到客人说现在已经很难收到信件了。当然,在现在的电子社会中,这一类的材料也不再局限于信件。在我们的启发之下,客人也能搜集出不少证明材料, 例如,网购账单,健身房会员登记,家庭医生的处方等等
Ø 经济上是怎样共同去计划和打理的,相互依赖的程度。其实每个家庭在财务上都有自己的安排方式,这里并不要求双方的钱完全不分你我,但如果已经是长期稳定的关系的话总是有分不清的地方
Ø 共有财产,共有债务:这对于我们一些年轻的客户来讲是极度欠缺的一个方面,都初初踏入社会经济尚未完全独立,还没拥有共同财产或债务。那怎么去向移民局去呈现这一个方面仍然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Ø 双方为实现长期关系为彼此做出的承诺和努力,甚至是一定程度的为对方做出的牺牲
Ø 共同承担的家庭责任,各自扮演的角色,可以具体到家务活都是怎么分工的
Ø 来自社会关系的认可:周围的亲人朋友是否知晓和支持双方的配偶关系,是否会在亲朋好友聚会的场合中共同出席
Ø 是否有子女,等等
由此也能看出这样的配偶关系绝对不仅仅是”恋爱关系”。更加重要的是,配偶材料的准备因人而异 – 这由每一对客人的恋爱过程, 生活方式,和所处于不同的人生阶段而决定,不可一概而论。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和沟通尤其重要,需要非常高的信任度。只有在我们真正全面了解到客户的情况之后才可以最好地去挖掘出有用信息和有利证据,这样有利于促使签证官在审核申请的时候做到全面评估。
移民局在跟持牌移民顾问的沟通讲座里提到,目前他们收到的申请里只有40%是能做到”Decision – Ready“的;也就是说另外60%的申请,签证官还会需要再向客户寻求更多信息和材料才能做出最终的决定。再进一步讲,我们递交材料的质量也会影响移民局的工作效率和获签周期。
在办理配偶申请的实际经验中,我们会遇到不同的疑难杂症,有些会被移民局列为“高风险”申请,例如,较大的年龄差距,跨越的文化背景, 同居时间较短,过往婚史,未成年小孩的监护权问题,担保人品行问题等等。
晴朗近期经典成功案例
1. 年龄相差15岁, 来自不同的文化背景;客人在同居约六个月之后自行递交了配偶工签申请, 因材料不足收到了移民局的质疑。再全面了解情况之后准备完整的支持材料,帮助客人获批配偶工签。之后一路协助客人递交工签续期和最后的居民签证,中间经历了处理未成年小孩(与之前婚姻关系的子女)的监护权问题,以及担保配偶的品行质疑
2. 递交配偶居民签证申请之时仅共同居住了14个月,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和负债;且在共同居住期间先后有7次Periods of Separation
3. 申请人和担保人均共同生活在海外 – 地址证明材料有限;配偶关系的开始与担保人结束上一段关系的时间略有重叠
4. 年龄相差20岁,在递交配偶居民签证之前共同生活在海外 – 地址证明非常有限;此外, 担保人曾成功担保过前配偶
5. 最初帮助该客户申请配偶类别的旅游签证之时,两人还处于异地状态;在申请配偶居民签证期间, 两人先后身处异地5次,最长一次长达两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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